重庆市: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其计算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提出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其计算方式如下:
(1)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夫妻双方缴存余额的20倍;
(3)多子女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或改善型住房时,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
(4)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8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二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7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
(5)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按内蒙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和房屋评估价二者取其低值来确定,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7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二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6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40%);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施工费用的80%(建造、翻建施工费用按每平米1500元认定,大修施工费用按每平米800元认定);
(7)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加综合债务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的60%;
(8)“商转公”不得高于该笔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同时不得高于依据公积金规定计算的最高额;
(9)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依据以上八条计算的最低额来确定。
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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